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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路工程实验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
信息来源:   发布时间:2019-5-24   浏览:

一、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门科学,应选派思想品德好、工作责任心强、热爱物资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。

二、仪器设备的分档及登记:

1. 凡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,专用设备800元以上,或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,均属于固定资产。使用单位添置固定资产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财产登记手续,建立帐、卡,不得帐外滞留。移动性强、民用性强的两用物品(如手提电脑、照相机、摄像机等),各使用单位尤其要加强管理、明确责任人。凡单价在200元至800元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低值仪器设备,各使用单位应建帐登记。

2. 凡用于仪器设备改造,以扩充其功能而增设的仪器仪表、外围设备、零配件等,原设备应作增值处理,其帐卡应作相应调整;凡维修更换上述物品,其维修单据经财产管理部门确认,属维修项目,原设备不增值。

3. 单价在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的仪器设备,属精密、大型、贵重仪器设备,按《长沙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》管理。

三、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,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,要结合仪器设备特点制定操作规程、使用维护保养制度;要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,做到坚持制度、责任到人。

四、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,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、计量和标定,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。

五、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。

六、对每台仪器设备管理要落实到人,按照“谁使用、谁管理、谁负责”的要求,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。

七、仪器设备确实丧失使用价值的按报废处理,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:

1. 使用年限已超过耐用期,不能正常运转者;

2. 确因技术落后、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修理费超过原值50%以上者;

3. 因国家技术标准改变或经上级批准任务变更,不宜作改制处理和调剂它用者。

八、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后,使用单位应组织力量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及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部门。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按相关办法进行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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