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仪器设备发生损坏、丢失或其他事故时,应立即向实验室领 导报告,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理。
二、仪器设备因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,如火灾、水灾、地震 等所造成的损失,可申请报损,对火灾责任者将按有关法律另行追究 处理。
三、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,违反仪器设备保管规定和制度 造成的损坏和丢失,一律按原价赔偿。凡属外汇进口或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,除按上述原 则进行赔偿外,还应追究责任。
四、仪器设备确因非保管责任而被盗,能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有 关部门查找,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破案,但原物无法追回者,当事人可 免予赔偿。如属伪案,弄虚作假,一经查出,则按仪器设备原价值的 2~5 倍罚款,并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,直到追究法律责任。
五、因工作保管不善丢失仪器设备,能及时报案并具有旁证人签 署证明者,当事人按仪器设备原价值折旧后的价值 80%赔偿。
六、因工作需要,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仪器设备,视其损坏丢 失部分对整体的影响分别按如下原则进行赔偿计价。
1. 对照相机、摄像机、计算机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、器材按 原价赔偿。
2. 单价 800 元(含 800 元)以上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价。
(1)损坏丢失次要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。
(2)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修理费用。
(3)损坏后议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,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。
(4)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零配件,无法修配的,按仪器设 备整机新旧程度合理折价或全价赔偿。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计算。
3. 单价 800 元以下的低值仪表,工具量具及玻璃器皿等按原值 或当时市价的 50~80%计价赔偿。
七、仪器设备损坏,丢失等所赔款项,由本人写出损坏、丢失等 情况的报告,经主管领导签具意见,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,送交计财处执行。